一、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1. 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以确保校园安全。
2.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不少于 2 次的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并视情况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 学校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1) 检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2) 检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特别是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6)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 接受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消防隐患。
5.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6.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7.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要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8.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9.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0.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 与校(园)各部门、教职工签定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校报、板报、橱窗、学校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
3.每学期组织师生进行防火安全专题教育两次,并充分运用国旗下讲话、橱主题班会、橱窗、学校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秋冬季节,以班为单位组织防火安全讲座及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居安思危, 警钟长鸣,使消防意识深入人心。
4.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5.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6.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7.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 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8.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火场逃生大型演练。
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有效、通畅。
2.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3.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并做好检查记录。学校应足量配置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4.禁止所有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严禁在消防车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闭。
6.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
7.严禁单位、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
8.严禁在学校内公用道路、建筑物门口停放车辆和其它物品。
9.落实设备专用制度。根据消防条例规定,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为消防专用,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把消防器材和设施用做其他用途;消防门锁必须保持灵敏。
四、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存档备查。
2.各栋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资料,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附图)及分工管理情况台帐。
5.志愿消防队人员及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8.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及燃气、燃油、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库房, 电器电路(包括防雷、防静电)的安装、检测记录,安装、检测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9.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中心校、分区学校对下属校区的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4)动用明火的申请和批准记录;
(5)火灾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 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 损失不大的;
b. 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 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 谎报火警;
f. 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 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 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 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 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 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 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 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 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 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