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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基[2006]23号),加大对各地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促进经验交流,推动全国各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和谐校园建设步伐,努力为中小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我部决定在20073月至20083月期间,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现将系列宣传活动内容通知如下:

  1.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谐校园建设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和检查,大力宣传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的典型经验。

  2.将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进行重点宣传。为配合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以县(区)为主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由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确定本地区推荐宣传学校名单。

  3.中国教育电视台和中国教育报社将开设特别报道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同时还将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开展相关讨论和报道活动。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相关宣传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和配合,切实保障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4.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在200745日前,将第一批推荐宣传学校名单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联系人: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李静波

  电话:010-66097809

  传真:010-66097809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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