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虎门条约》(《南京条约》附约)中的“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对,英人如何科罪,应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当时作为清朝谈判大臣的耆英得意洋洋地认为,这一条款的订立,“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材料突出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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