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至元二年(1265年)置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1328年),进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
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1260年)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年)刑部单设。……实际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汉人以及后来南人的刑名事务。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后呈中书省断决。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县四级政府机构。司法裁判事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由各级政府的长官和正官聚会合议,连署决定。在元代官方文书中,这样的办事方式称作圆议(或圆坐)和圆签(或圆押)。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当。
——摘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元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元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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