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某土地制度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十二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有学者认为“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对该土地制度理解正确的是
试题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