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
王洪全曾是工人,1993年响应国家号召,与女儿调换身份:女儿进厂,他则户口迁回村里当起农民,继续耕种女儿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他曾交税纳粮,履行了农民的全部义务。一直以来,他既享有土地承包权,又拿着作为退休工人的养老金。5年前,当全村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时,镇政府指导村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村民资格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进行民主表决。民主表决的结果是绝大多数人同意“剥夺”其村民资格和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他不服村委会的决定,随后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村委会民主投票“剥夺”王洪全村民资格违法无效,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法定效力。
(1)请谈谈你对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认识。
(2)案例对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何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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